本規則適用於從事鉛作業之有關事業。
前項鉛作業,指下列之作業:
一 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
、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
二 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當轉爐連續
熔融作業時,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
三 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鉛混
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研磨、軋碎、製粉、混合、篩選、捏合、充填
、乾燥、加工、組配、熔接、熔斷、切斷、搬運或將粉狀之鉛、鉛混
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
四 前款以外之鉛合金之製造,鉛製品或鉛合金製品之製造、修理、解體
過程中,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被覆、鑄造、熔鉛噴布、熔接、熔
斷、切斷、加工之作業。
五 電線、電纜製造過程中,從事鉛之熔融、被覆、剝除或被覆電線、電
纜予以加硫處理、加工之作業。
六 鉛快削鋼之製造過程中,從事注鉛之作業。
七 鉛化合物、鉛混合物製造過程中,從事注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
、研磨、混合、冷卻、攪拌、篩選、段燒、烘燒、乾燥、搬運倒入容
器或取出之作業。
八 從事鉛之襯墊及表面上光作業。
九 橡膠、合成樹脂之製品、含鉛塗料及鉛化合物之繪料、釉藥、農藥、
玻璃、黏著劑等製造過程中,鉛、鉛混存物等之熔融、鑄注、研磨、
軋碎、混合、篩選、被覆、剝除或加工之作業。
一○ 於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軟焊之作業。
一一 使用含鉛化合物之釉藥從事施釉或該施釉物之烘燒作業。
一二 使用含鉛化合物之繪料從事繪畫或該繪畫物之烘燒作業。
一三 使用熔融之鉛從事金屬之淬火、退火或該淬火、退火金屬之砂浴作
業。
一四 含鉛設備、襯墊物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軋碎、壓延、熔接、熔
斷、切斷、加熱、熱鉚接或剝除含鉛塗料等作業。
一五 含鉛、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
一六 轉印紙之製造過程中,從事粉狀鉛、鉛混存物之散布、上粉之作業
。
一七 機器印刷作業中,鉛字之檢字、排版或解版之作業。
一八 前述各款從事清掃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