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外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
部分項目異常,但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
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但可能與職業原因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
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
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
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
師註明臨床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