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時,該勞工自開始加壓至開始減壓之高壓下時間,應符合左
列規定。
一、作業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四公斤以下且勞工之一日作業次數在二次以下者:
(一)初次作業: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取該次作業壓力對照「高壓下時間欄」規定之
最長時間。
(二)第二次作業: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最高作業壓力及初次
高壓下時間對照「第二次高壓下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二、作業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四公斤或勞工之一日作業次數超過二次者:
(一)初次作業:於附表三「作業壓力欄」取該次作業壓力對照「高壓下時間欄」規定之
最長時間。
(二)第二次以後之作業:於附表三「作業壓力欄」取最高作業壓力對照「高壓下時間欄
」規定之最長時間,減去自附表四求得之修正時間;當日該作業勞工之高壓下時間
之合計,超過於附表三「作業壓力欄」所取最高作業壓力對照「一日內高壓下時間
欄」規定之時間者,應再減去該超過之部分。
三、雇主擬使勞工於當日從事二次以上高壓室內作業時,為減少該勞工體內氣體壓力,應
於前次減壓終了時起算,連續給與左列規定以上之時間為「中間壓減時間」,且在此
時間內不得使其從事重體力作業。
(一)適於第一款規定者: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初次之作業壓
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中間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二)適於第二款規定者:於附表三「作業壓力壓」及「高壓下時間欄」取前次作業壓力
及高壓下時間對照「中間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四、雇主對當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終了之勞工,為減少該勞工體內氣體壓力,應於最後一
次減壓終了時起算,連續給與左列規定以上之時間,為「終工壓減時間」,且在此時
間內不得使其從事重體力作業。
(一)適於第一款規定者: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最後一次之作
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終工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二)適於第二款規定者:於附表三「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最後一次之作
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終工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五、雇主對一日從事二次以上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於第二次以後之作業給與之壓減時間,
有關第三款(二)及前款之高壓下時間,應加算修正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