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左列規定項目
及期限,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
不在此限:
一、左列之一之作業場所,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值時,應每三個月測定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
(一)於鍋爐房或鍋爐間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條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場所。
(三)鑄造間處理融熔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場所。
(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場所。
(五)處理塘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場所。
(六)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
(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之作業場所。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或作業條件改變時測定粉塵濃
度一次以上。
三、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左列之一之有機溶劑作業之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
一次以上:
(一)於三氯甲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
、二硫化碳、三氯乙烯、丙酮、異戊醇、異丁醇、異丙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
、鄰-二氯苯、二甲苯、甲酚、氯苯、乙酸戊酯、乙酸異戊酯、乙酸異丁酯、乙酸
異丙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丁酯、乙酸甲酯、苯乙烯、1.4.二氧陸圜、四
氯乙烯、環己醇、環己酮、1.-丁醇、2.-丁醇、甲苯、二氯甲烷、甲醇、甲基異
丁酮、甲基環己醇、甲基環己酮、甲丁酮、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
、丁酮、二甲基甲醯胺、四氫喃、正己烷等之室內作業場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製造、處置或使用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
鹽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多氯聯苯,次乙亞胺、氯乙烯、苯
、丙烯、氯、氰化氫、溴化甲烷、二異氰酸甲苯、對-硝基氯苯、氟化氫、碘化甲
烷、硫化氫、硫酸二甲酯、石綿、銘酸及其鹽類、煤焦油、三氧化二砷、鎘及其化合
物、氰化鉀、氰化鈉、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五氯化酚及其鈉鹽、錳及其化合物等之室
內作業場所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
五、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之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溶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
度一次以上。
六、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定鉛濃度一次以上。
七、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定四烷基鉛濃
度一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