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 甲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從事石油產品
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同項第五款規定製造
、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
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 乙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用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公告之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同項第三款規
定之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
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或
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 丙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設置處理能
力一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或冷凍能力一日在二十公噸以上 (使用氟
氯烷為冷媒者,其冷凍能力為一日五十公噸以上) 之高壓氣體類壓力
容器或設置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蒸汽鍋爐之工作場所。
四 丁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營造工程工
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