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設立前,應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從事仲介外國人至中華
  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外國工作者,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應另行檢附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一、許可申請書。
  二、法人組織章程或合夥契約書。
  三、營業計畫書。
  四、收費項目及數額明細表。
  五、從業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七、營業場所面積及設備表。
  八、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九、前條規定之保證金保證書。
  前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於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繳驗其正本。
  經核定許可者,主管機關應發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