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津貼
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
,並應備下列文件:
一 負擔家計婦女: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
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 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 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 非自願性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具之非自願
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