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
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
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三億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
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一億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前項投資金額包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項目,依雇主向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之日起前四年六個月,連續三年期
限內所完成之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實質投資金額認列。中央主
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第一項非傳統產業及傳統產業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申請重新招募或承接外國人者,其雇主條件不受第
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