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計畫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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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之民間團體持續僱用進用人員,增加就業機會,促進其就業,特訂
    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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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對象
    本會「92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及後續年
    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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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格條件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於年度計畫結束後:
一、達成計畫留用人員比例規定滿半年後,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
    請本項獎勵金。
 (一) 當年度計畫結束後30日內,將留用人員名冊檢送本會職業訓練局所
      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建檔。
 (二) 部分工時制留用者除外,僱用期間接續達 6  個月以上。
 (三) 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得低
      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
 (四) 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
      投保單位。
 (五)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受僱勞工提撥退休金。
 (六) 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
      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算。
二、申請獎勵金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
    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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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獎勵金請領及審核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者,於僱用留用人員接
    續達 6  個月之日起 30 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提出獎勵金之申請,前 6  個月之獎勵金額計算方式如下:依留用之
    全職工作人數計算,每 1  名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3  萬元整。
二、僱用期間逾 6  個月以上之部分,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用人單
    位按季 (每滿 3  個月) 於每季之次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每 1  名
    合計最長補助1年。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申請書。
 (二)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 領據。
 (四)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 已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文件。
四、本項獎勵金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予審查核發。
五、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採按季核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採就地審計方式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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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辦理單位
一、指導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督導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三、執行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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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
一、由本會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計畫項下支應。
二、本計畫獎勵金之發給或停止得視本會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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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查核
    本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項業務執行情形,
    得適時辦理業務查察,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用人單位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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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成果列報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每季執行情形,於次月
    10  日前送本會職業訓練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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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其他事項
一、申請獎勵金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受僱者受僱日期之起算,依用人單位為其轉換為一般身分加入勞工保
    險 (含就業保險) 之日期認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 用人單位於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 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
      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三) 違反本計畫之規定者。
 (四) 用人單位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五) 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職業訓練局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查核之情事。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廢
    止獎勵金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如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或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同時終止其執行中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
五、用人單位有前項經撤銷或廢止獎勵金之情形時,2 年內不得再度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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