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第五
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得掛使用牌
或漆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
一、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
、計量槽或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輸送裝置。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六目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