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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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各產業從業人員參訓
    ,提升工作知識技能與就業能力,並協助事業單位發展人力資本,持
    續提升勞工職場能力,穩定就業及促進再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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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協調、督導及經費調控事宜。
(三)公告在職訓練受理期間及訓練計畫補助辦理期間。
(四)辦理訓練單位訓練品質評核及公告評核結果。
(五)督導、彙整執行績效統計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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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其
    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執行。
(二)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三)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單位資格審查及課程評選。
(四)辦理計畫說明會、資訊系統操作說明、地區性之行銷規劃及結案說
      明會等。
(五)督導訓練單位落實職前訓練招生甄選錄訓。
(六)辦理不預告實地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等事項。
(七)辦理年度所需經費管控、參訓學員資格審查、結訓資料彙整及訓練
      經費核撥。
(八)訓練津貼及訓練補助費之審查、發放等事項,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
      確實撥付學員。
(九)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及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製作
      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十)辦理訓練津貼及訓練補助費溢發、溢領之後續追繳及強制執行事宜
      。
(十一)協助職前訓練結訓學員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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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單位或事業單位任務如下:
(一)依本局、職訓中心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提報訓練計畫。
(二)協助職訓中心辦理學員資格初審,與學員簽約、協助學員申請補助
      費或轉撥失業者訓練生活津貼。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傳及辦理訓練。
(五)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六)協助職前訓練結訓學員就業。
(七)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之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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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強化勞工職場能力,提升其知識及技能,本計畫辦理措施如下:
(一)在職訓練:補助個別在職勞工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課程,或
      補助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辦理
      員工訓練課程。
(二)職前訓練:協助失業勞工參加職訓中心自辦、委辦或補助訓練之訓
      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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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之適用對象資格,包含下列三類:
(一)在職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所加保之勞工保險、農民保險投保單
      位為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為調整支
      援方案)適用對象者。
(二)失業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屬調整支援方
      案適用對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離職。
      2.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一百八十三日內離職。
(三)領有設立登記證明之就業保險民營投保單位,且為調整支援方案適
      用對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人員,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國籍人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者得依就業狀態,選擇參加職前訓練
    或在職訓練。
    第一項各款之適用對象範圍,本局得視貿易自由化協議進程調整之。
    在職勞工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者,應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被
    保險人身分;參加事業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課程者,應為受僱於該事業
    單位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勞工。
    事業單位依本計畫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或已繳納差額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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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施行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貳、補助在職勞工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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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在職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
    (以下簡稱 TTQS) 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
    等級為通過門檻或合格以上之非營利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
    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依本計畫申請辦理在
    職訓練計畫: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立案一年以上之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
      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者。
    前一年度辦理本局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或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經審
    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 D  級者或各級工會團體有積欠勞保費用者
    ,不得申請本計畫。
    本計畫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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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點訓練單位所提在職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
      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社)團法人及經專案核定之單
      位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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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
    大智慧型產業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或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
    課程為優先,其他產業為輔。
    本計畫不受理保母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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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職訓練計畫之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
      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
      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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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勞工參加在職訓練課程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人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
  (二)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依本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
      要點或本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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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訓練計畫前,應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
      系統登錄,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
      練班次地點之職訓中心書面遞件申請,其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
      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職訓中心服務轄區,且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
      次應以校本部、分校及其他教育部核定之訓練地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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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申請年度在職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但大專
        校院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八)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名冊。
  (九)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但利
        用大專校院本部或分校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
        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但租借他校本部及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
        場地者,得免附。
      前項第九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消
      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
      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書
      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第一項
      第九款、第十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及分校場地或
      政府機關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同意租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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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所提之在職訓練計畫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
      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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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應依本計畫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其
      編列經費經職訓中心審查未符規定者,得由職訓中心請訓練單位依
      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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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
      班次實際總上課人數不得逾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
      學分班實際上課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每班次補助人數依核定補
      助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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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
      最高以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每日上課總時數不得逾八小時。
      但如有特殊情況時,得以專案方式報審查會議核定。
      訓練期間有室外教學行程時數,不得逾該班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
      學分班之訓練時數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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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之師資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
        選。
  (三)專業技術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於
        申請訓練計畫時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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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其訓練經費之編列項目及標準依本局
      所定計畫訓練經費編列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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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辦理訓練課程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
        準。
        訓練課程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但學分班訓練課程之
        結訓期限,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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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班次,先進行書
        面之檢核。資格不符或研提之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
        的無相關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
        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職訓中心受理訓練單位依本計畫第十四條規定所提訓練計畫且資
        料補正後,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業。
        職訓中心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應達
        三人以上,並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外聘委員須達三分之一
        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並須經半數以上委員出
        席始生效力。
        審查小組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名稱、訓練時數、課程
        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
        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之訓練班次,應敘
        明理由;對於未盡合宜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可逕調整後通過。
        前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得與本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
        下相關計畫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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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經職訓中心審查通過後之在職訓練計畫,應送本局備查,並據以
        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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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練單位所提之在職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不得任意變更訓練
        計畫內容。但下列事項得依規定報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變更:
    (一)訓練班次停辦者。
    (二)開結訓日期。
    (三)訓練師資。
    (四)訓練地點。
    (五)上課時間。
    (六)訓練班次課程表。
        前項訓練計畫內容明顯誤植者,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一日更正,
        並報職訓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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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訓練單位應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招訓簡章或招生廣告中,充分揭
        露在職訓練班次報名起迄日期、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等相關
        資訊。
        訓練單位應主動通知已錄(參)訓學員有關前點變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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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訓練單位應先向受訓學員收取在職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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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檢視報名在職訓練學員之補助資格,
        並與學員簽訂契約,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
        單位如未能如期開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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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參加在職訓練之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參訓,
        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於開訓前辦理者,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局核定訓練
          費用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
          辦理。
    (二)已開訓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局核定
          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前項為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由訓練單位
        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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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訓練單位完成受理學員報名在職訓練並完成繳費後,變更訓練時
        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
        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前項為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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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訓練單位應至遲於開訓三日前函送招訓簡章、課程表至轄區職訓中
      心備查,並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函送訓練課程開班學員名冊、預估參
      訓學員補助費用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契約書影本等開訓資
      料至轄區職訓中心備查。
      訓練單位開訓課程為企業包班或聯合企業包班者,得免函送前項招
      訓簡章文件。
      前項所稱企業包班,指訓練單位所提在職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其勞
      保投保證號均屬於同一家事業單位者;聯合企業包班,指訓練單位
      所提在職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其勞保投保證號屬於二家以上之事業
      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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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參加在職訓練之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且
        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本局補助,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
        參訓學員缺課逾總訓練訓練時數四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
        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但必要時,得
        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在職訓練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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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二十一日內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
        ,函送下列文件至職訓中心,辦理學員在職訓練補助費用請領: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但於資訊系統無法自動勾稽時,得
          以學員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之。
    (七)學員簽到、簽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訓練課程有變更者,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參、補助事業單位辦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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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事業單位應依下列類型,擇一辦理訓練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
          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
          事業單位參加者。
        事業單位同一年度以申請辦理一項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為限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單位,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聯合型訓練計畫,包含本局協助事業單位人力
        資源提升計畫所核定之聯合型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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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令應辦理之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以
        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
        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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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基於營運策略調整或升級轉型發展
        之需求,據以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梯次指上課之
        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每場次授課時數應於二至五
        小時內規劃,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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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
            由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
            。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八人以上,
            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
            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
          師授課,不得委外規劃執行。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
          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預定及實際參訓
          人數至少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前項第一款訓練計畫核定後,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外部訓練課程
        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參
        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
        程者,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訓練專業團體,指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
        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各行(職)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
        、職業訓練機構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等單位。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逾二十五班
        以上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
        分之三十。
        事業單位辦理第三十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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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
            最高一千六百元。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若因實際需要需搭
            乘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受訓人數及課程編列,每人每小時最
            多得編列一百元,每一班課程每人最多六百元。
          4.行政管理費:聯合訓練家數達三家以上者,方可編列本項費
            用,且不得逾訓練計畫之鐘點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總額之
            百分之九。
    (二)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專業團體之收費標準覈實提列,且每人每
          小時課程費用最高以編列六百元為上限。
        事業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核計訓練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一萬五千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事業單位支付講師鐘點費,應依法代為扣繳或申報所得。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
        師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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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事業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
        錄,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
        向訓練計畫主要辦理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
          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
          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
          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
        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以及相關辦訓經驗
        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委託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辦理者,應另加附訓練專業團體
        之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訓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應另提供繳納差額補助費證明。
        事業單位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者,職訓中心得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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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事業單位應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訓練計畫屬跨年度訓練計畫
        者,最長以三年度為限,並由職訓中心逐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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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職訓中心受理事業單位依第三十八點規定所提訓練計畫後,應於十
      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
      前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得與本局協助事業單位人
      力資源提升計畫併同辦理。
      職訓中心應依事業單位所送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
      訓練費用補助期間,自事業單位訓練計畫核定通過之次日起至其計
      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當日止。
41
四十一、職訓中心審查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
          審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
          核及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
          件。
    (二)計畫審查:召開會議並依下列原則審查當年度訓練計畫:
          1.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表、
            課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
            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
            計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
            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
            費。必要時,得邀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審查未通過者,職訓中心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職訓中心重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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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職訓中心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當年度訓練費用之標
        準如下:
    (一)補助經費上限: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九十五萬元
          為上限;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但屬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之加強輔導型產
          業、受衝擊產業或受損產業者,最高以三百萬元為限。
    (二)補助比率:訓練計畫經審查通過並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者,
          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六十。但訓練品質評核結果為銅牌以上等
          級者,得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當年度核銷補助訓練時數未達核定總時
        數之百分六十者,次年度補助比率依當年度核定補助比率減少百
        分之二十。
        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為跨年度者,亦應依前項規定減少調降補
        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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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事業單位應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
        訓練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
        於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向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
        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任意變更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
        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訓練日期、訓練地點、訓練人數
        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並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
        訓日)二個日曆天前,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登錄
        ,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訓練日期變更後,仍應符合原核定計畫訓練時數之規定。
    (二)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應傳真加蓋事業單位印信及負責
          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之變動事由至職訓中心辦理;遇天災者,
          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中心
          。但有重大災情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應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
        情形。學員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因故無法參訓應事先請假。
        第三十六點規定之訓練專業團體有變更或新增者,應函報職訓中
        心辦理變更。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費之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執行本計畫辦
        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辦理訓練品質評核事
        宜。但事業單位申請時之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中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在十人以下,且初審核定
        之訓練計畫總經費在七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配合辦理訓練品質評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
        人員說明,不得由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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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事業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通知核定補助比
        率後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且至遲於該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
        ,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覈實
        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三)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四)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七)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
          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八)訓練紀錄表。
    (九)成果報告一份。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教
        材文具費(覈實支用,並註明支用項目)及行政作業費等支出項
        目分別開立。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辦理核
        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內部訓練
        課程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三張,且能清楚呈現
        參訓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以備事後查核;屬外部訓練課程,
        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
        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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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事業單位申領本計畫訓練補助費用,採結訓後一次請領方式辦理
        。但事業單位訓練計畫為二年度或三年度者,應依前點第一項所
        定期限,分別於各該年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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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事業單位訓練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訓練計畫核定
        通過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次日起三十
        日,且應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黏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或影本,並需
        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
        事業單位之訓練費用,如同一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班次,應填
        寫支出分攤表。

  肆、職前訓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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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職前訓練施訓業別範疇,以下列業別為優先:
    (一)六大新興產業:包含生物科技、觀光旅遊、綠色能源、醫療照
          護、精緻農業及文化創意等產業。
    (二)重點服務業:包含觀光旅遊、文化創意、醫療照護、樂活農業
          、物流、電信及技術服務業等產業。
    (三)區域特色產業:各職訓中心依據服務轄區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
          人力需求調查評估,所規劃辦理之職類。
    (四)兩岸經濟協議受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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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職訓中心應運用自有訓練場地,或透過結合外部資源以移地訓練
        方式,辦理六大新興產業等所需人力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輔導
        學員參加專案或即測即評之技能檢定。
        職訓中心應於年度相關計畫,結合民間相關訓練單位資源以政府
        採購法委外方式,加強辦理六大新興產業等相關訓練課程並於結
        訓後輔導學員參加技能檢定。
        訓練計畫之經費、委訓、宣導、執行、輔導、考核等相關事項,
        應依本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之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辦理。
        為協助六大新興產業等事業單位順利延攬人才,取得符合經營發
        展需求之人力,六大新興產業事業單位可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辦
        理職前培訓計畫。
49
四十九、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與服務轄區各相關產業廠商、事業單
        位或團體等機構聯繫,辦理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並於結訓
        後三個月內持續輔導就業。
        訓練單位應擬定就業輔導計畫輔導學員就業,經輔導就業仍未就
        業之結訓學員名冊,送轄區就服中心辦理就業媒合。
50
五十、參加本計畫之職前訓練課程之學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已報名繳費之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未於開
      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全部不予退還
      。
51
五十一、參加本計畫全日制訓練之學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列
        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參加本計畫全日制職前訓練之失業者,不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所列之特定對象,但其最近一次受僱之事業單位屬本會「因
        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就業發展及協助申請案件審查會
        」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對象,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
        計畫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二)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申請第二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
        位提出:
    (一)津貼申請書。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二項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第二項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
        ,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二年內合併領取第二項津貼及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
        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最長
        以六個月為限。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第二項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情形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依第六項規定辦理。
52
五十二、訓練單位應依職訓中心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於開訓後一個月內檢
        具學員名冊請領百分之三十訓練經費,餘款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
        具結案報告請領。
53
五十三、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
        廠商,有下列情形者,於規定期間內,不得為職前訓練單位投標
        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
          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
    (二)有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伍、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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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本計畫受理申請在職訓練計畫及事業單位訓練計畫補助辦理之期
        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本計畫當年度訓練補助費用額度用罄,不再受理申請。
55
五十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局或職訓中心得辦理不預告抽訪,訓練單
        位或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本局或職訓中心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
        文件。
56
五十六、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須配合本局、職訓中心或訓練單
        位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後續追蹤。
57
五十七、原始憑證保存義務單位應至少存放十年,以備審計機關、本局或
        職訓中心派員抽查。
58
五十八、同一年度已獲核定辦理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事業單
        位,同時符合本計畫申請單位資格者,得申請本計畫訓練補助費
        。但申請二計畫之訓練補助費,合併不得逾第四十二點第一項第
        一款之補助上限。
59
五十九、參加本計畫職訓中心或訓練單位所辦理訓練課程之學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職訓中心不予核發補助或津貼、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
        助或津貼: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
    (二)參訓期間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三)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
    (四)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60
六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而未開訓
      之班次: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或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
        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第五十九點之情事。
  (四)未依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五)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職訓中心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還
        學員,仍未配合辦理。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仍不
        配合者。
  (七)違反第十五點規定。
  (八)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領本計畫。
  (九)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十)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十一)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
          事。
  (十二)未依本局經費核銷作業規定結報或訓練經費支用與訓練計畫經
          費編列內容不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前項訓練單位有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當年度核定之班次均已
      開訓者,職訓中心一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第一項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或相關規定退
      還。
61
六十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原核定補助額度減少
        百分之二十,同年度每一事業單位最多減少補助額度百分之八十
        :
    (一)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二)依本計畫規劃內部訓練,由訓練專業團體協助規劃訓練課程、
          安排課程講師或提供教材,且任一家收取費用佔所提訓練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未於申請訓練計畫表單確實揭露
          委外規劃本計畫之訓練專業團體訊息,或於訓練專業團體有變
          更或增加之情形,未依規定函報職訓中心,並經職訓中心查明
          屬實。
    (三)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
          其個別參加場次未達總場次百分之八十。
    (四)聯合型訓練計畫委外規劃執行者,經查明屬實。
        前項補助額度,以事業單位獲職訓中心核定,並得實際核銷之金
        額計算之。
62
六十二、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之補助:
    (一)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
          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
          輔導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二)未依第四十三點第一項所定之時限回報課程執行結果,經職訓
          中心通知改善後,再發生未依規定辦理回報之情形,就未依限
          回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三)內部訓練課程訓練未達八人,聯合訓練未達十人,該場次課程
          ,不予補助。
    (四)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師資未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
          資資料庫中遴選者,該課程不予補助。
    (五)參訓人員不符第六點第五項所定資格者,該場次課程教材及文
          具費,不予補助。
    (六)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訓練費用,當次
          課程不予補助。
63
六十三、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違反情節輕重,就該
        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一部或全部補助: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四十三
          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查證屬實達二次以
          上。
    (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
          請。
    (三)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或評估訓練績效
          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提供自己、他人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五)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六)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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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本計畫之參訓學員或事業單位經職訓中心撤銷、廢止原核定補助
        或津貼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訓練補助費或津貼。
        前項經職訓中心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65
六十五、訓練單位有第六十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情形之一或事業單位
        有第六十三點第三款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一年內不予委託或受
        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訓練單位有第六十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各款情形之一或事
        業單位有六十三點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二年內
        不予委託或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66
六十六、參加本計畫職訓中心或訓練單位所辦理訓練課程之學員有第五十
        九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一年內不予補助參加
        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參加本計畫訓練單位所辦理訓練課程之學員有第五十九點第三款
        或第四款情形之一者,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
        不予補助參加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但經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
        ,職訓中心一年內不予補助參加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67
六十七、參加本計畫職前訓練措施之學員經依第六十四點第二項規定移送
        強制執行者,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津貼。
68
六十八、本計畫所稱一年內或二年內不予補助、委託或受理,其起算日以
        職訓中心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計。
69
六十九、訓練單位及事業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70
七十、本計畫所編列之年度預算如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
      本計畫訓練費用時,得終止核撥或自始不予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