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強輔導型產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加強輔導事業單位):指經經
濟部依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認定加強輔導型產業之事
業單位。
(二)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可能受影響事業單
位):指經經濟部依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認定可能受
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事業單位。
(三)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單位):指
經本會設置之審查會審核認定受影響之事業單位;或於海峽兩岸經
濟合作架構協議簽訂生效並開始降稅後,產業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
員會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認定損害成立之事業單位。
(四)在職勞工:指受僱於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之本
國籍勞工、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勞工。
(五)失業勞工:曾受僱於受影響事業單位,且最近一次係自該單位受影
響期間離職之本國籍勞工、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
配偶勞工。
(六)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失業勞工因受影響事業單位關廠、遷廠、
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因定期契約
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六個月以上者。
(七)雇主: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
法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八)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九)進用單位:
1.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2.民營事業單位。
3.公營事業機構。
4.非營利組織。
5.學術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