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所稱之專業訓練課程,包括專業學科、專業術科、特殊教育學科及
一般科目等訓練項目,其訓練內容、時數等之設計與實施,依附表一。
附表一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所任用職業訓練員專業訓練課程之訓練
內容及時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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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對象│ 訓練課程 │訓練時數│訓練內容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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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專│一 專業學科│六○ │ (一) 專業學│ (一) 專業學│
│ 校院├──────┼────┤ 科為配│ 科及專│
│ 畢業│二 專業術科│一二○ │ 合達成│ 業術科│
│ │ │ │ 本職類│ │
│ 者。├──────┼────┤ 之專業│ 應合併│
│ │三 特殊教育│三○ │ 術科效│ 辦理,│
│ │ 學科 │ │ 果而實│ 特殊教│
│ ├──────┼────┤ 施之學│ 育學科│
│ │四 一般科目│三○ │ 科理論│ 及一般│
├────┼──────┼────┤ 。 │ 科目得│
│二 高中│一 專業學科│一○○ │ (二) 專業術│ 合併辦│
│ (職├──────┼────┤ 科為本│ 理。 │
│ ) 畢│二 專業術科│二○○ │ 職類操│ (二) 已持有│
│ 業者├──────┼────┤ 作及生│ 教育部│
│ 。 │三 特殊教育│五○ │ 產技能│ 規定之│
│三 曾擔│ 學科 │ │ 。 │ 特殊教│
│ 任身├──────┼────┤ (三) 特殊教│ 育學程│
│ 心障│四 一般科目│五○ │ 育學科│ 之學分│
│ 礙者│ │ │ 含身心│ 證明者│
│ 職業│ │ │ 障礙者│ ,可辦│
│ 訓練│ │ │ 教育原│ 理本項│
│ 相關│ │ │ 理與方│ 專業訓│
│ 專業│ │ │ 法、就│ 練之特│
│ 工作│ │ │ 業輔導│ 殊教育│
│ │ │ │ 工場佈│ │
│ │ │ │ 置及障│ │
│ 三年│ │ │ 礙者生│ 學科抵│
│ 以上│ │ │ 活輔導│ 免研習│
│ ,服│ │ │ 等項。│ 申請。│
│ 務成│ │ │ (四) 一般科│ (三) 已持有│
│ 績優│ │ │ 目為相│ 內政部│
│ 良者│ │ │ 關法規│ 或其他│
│ 。 │ │ │ 及知識│ 有關機│
│ │ │ │ ,含勞│ 構之相│
│ │ │ │ 工法規│ 關專業│
│ │ │ │ 、職訓│ 教育訓│
│ │ │ │ 法規、│ 練證書│
│ │ │ │ 政策措│ 者,可│
│ │ │ │ 施及工│ 辦理本│
│ │ │ │ 作倫理│ 項進修│
│ │ │ │ 等項。│ 訓練之│
│ │ │ │ (五) 訓練課│ 相關科│
│ │ │ │ 程之科│ 目的抵│
│ │ │ │ 目及內│ 免研究│
│ │ │ │ 容於訓│ 習申請│
│ │ │ │ 練前宜│ 。 │
│ │ │ │ 請專業│ │
│ │ │ │ 人士設│ │
│ │ │ │ 計後核│ │
│ │ │ │ 定辦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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