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 二 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 辦理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 補助設立及經營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五 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六 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 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本基金應設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 五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基金主管機關首長 兼任之;其餘由本基金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三 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 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 進用視覺障礙者績優機關﹙構﹚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 視覺障礙者或視覺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四人或五人。 九 專家學者二人或三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 二 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之審議。 三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 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之審議。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基金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主管機關 就所屬職業訓練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會之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主管機關及所屬職業訓練局人 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