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
二  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  辦理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  補助設立及經營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五  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六  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7 條
本基金應設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
五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基金主管機關首長
兼任之;其餘由本基金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三  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  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  進用視覺障礙者績優機關﹙構﹚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  視覺障礙者或視覺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四人或五人。
九  專家學者二人或三人。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
二  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之審議。
三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  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之審議。
第 9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基金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主管機關
就所屬職業訓練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10 條
本會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11 條
本會之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主管機關及所屬職業訓練局人
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 12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