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第 7 條
本基金應設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
五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基金主管機關首長
兼任之;其餘由本基金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三  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  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  進用視覺障礙者績優機關﹙構﹚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  視覺障礙者或視覺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四人或五人。
九  專家學者二人或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