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
二、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辦理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補助設立及經營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