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財政部代表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中央信託局代表一人。 十、臺灣省政府代表一人。 十一、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二、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三、勞方代表一人。 十四、資方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