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2 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由左列人員組
成之,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中之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二人。
二  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  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  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五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  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八  中央信託局代表一人。
九  地方政府代表二人。
一○  勞方代表三人。
一一  資方代表三人。
一二  專家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