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由左列人員組 成之,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中之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二人。 二 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 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 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五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 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八 中央信託局代表一人。 九 地方政府代表二人。 一○ 勞方代表三人。 一一 資方代表三人。 一二 專家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