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 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 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 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六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 勞方代表四人。 八 資方代表四人。 九 專家二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基金收支、保管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 關於基金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基金收支、保管、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