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
醫療給付業務之下列費用,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償付: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
三、住院膳食費。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
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