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輔導之綜合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民營事業對外招訓之職業訓練機構審查及立案事項。
三  關於職業訓練經費之籌措及核議事項。
四  關於職業訓練機構之輔導及辦理績效之評鑑事項。
五  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輔導專業人員之資格甄審及職業訓練
    師之發證事項。
六  關於職業訓練規範、課程標準及教材之研訂、審查事項。
七  關於技能檢定之實施、督導及統一發證事項。
八  關於分區、分業技能競賽之輔導,全國技能競賽之舉辦及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事項。
九  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
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
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副組長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
九職等,其中技正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
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二人至四人,專員六人至十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四人至三十四人,科員十
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二人,科員
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
等。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
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律規定,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
統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附設辦理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
前項辦理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技能檢定委員會所需工作
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12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3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
文:
一  依照會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  曾經報會核准事項。
第 14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