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13-1 條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職業訓練中心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
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