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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民國 83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13-1 條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職業訓練中心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 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