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技能檢定業務需要,依
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技能檢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技能檢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技能檢定實施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技能檢定費用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技能檢定制度之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技能檢定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由本局
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勞資團體代表及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技能檢定組組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本
局職員調兼之。
第 5 條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第 7 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