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