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32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規程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業務執行人
二  職工雙方各推選代表二至四人已組工會者由職員及工會理事各推選二
    人至四人
第 3 條
凡二個以上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起見得聯合
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由參加單位之業務執行人及其勞工雙方各推選代表一
人為委員組織之
第 4 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而有工會組織者得設置福利委員會由理監事互選三人至
五人為委員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 5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第二條第二項之主任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執行人
外其餘委員及主任委員均以一年為任期連選得連任之
第 6 條
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時應由所屬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或工會將左列各
項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一  辦理職工福利之各項職掌
二  委員及重要職員名冊
三  會址所在地
四  成立日期
前項一至三款如有變更時應隨時呈報
第 7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推進及督導事項
二  關於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  關於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  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 8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或工會組織福利委員會時應依據本規程各項規定
另訂規章載明左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會址
三  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  會議之規定
五  福利金提撥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六  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 9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福利事業適用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之規定
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另訂之
第 10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擬具下年度設施計畫連同預算書送由所屬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或工會呈請主管官署備案並於年度終了時將辦理
情形據實報查
第 11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均為義務職
第 12 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