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據本規程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會址。 三 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 委員之任期。 五 會議之規範。 六 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七 福利設施之規定。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 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 三十一人。 前項委員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 定選舉辦法,就依法不加入工會之職員代表及工會會員推選之。但工會會 員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 之一。
事業單位未組織工會者,其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業務執行人一人為當然委 員外,餘由職工共同推選之。 前項委員人數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 會。其委員比照前二條規定,由參加之各單位推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 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至三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 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由業務執行人擔任者,其任期不受 限制。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辭職者,應向職工福利委員會提出。 無故連續三次未能出席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者,視同辭職。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 委員推選遞補。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任期未滿一年者不得召回。 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 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 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 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 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 規章。 二 委員及重要職員名冊。 三 會址所在地。 四 成立日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 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 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 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 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 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並受其監督。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 餐廳。 二 宿舍或住宅。 三 理髮室。 四 托兒所或幼稚園。 五 洗衣室。 六 圖書室。 七 康樂室。 八 日用品供應。 九 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 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幹事及助理 幹事各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置主任一人,綜理社務;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承主任之 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 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 至三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得設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各該工會理、 監事互選擔任之,準用本規程之規定辦理。
本規程修正前已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 前依本規程修正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