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第 6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
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
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
,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