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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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暨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六人,由左列機關、團體之
  代表及專家、學者等組織之,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員為主任委員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教育部一人。
  三、交通部一人。
  四、經濟部一人。
  五、行政院秘書處一人。
  六、臺灣省政府勞工處一人。
  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八、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一人。
  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十一、專家學者五人。
3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全國勞工教育規劃、宣導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全國勞工教育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4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二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5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所屬機關職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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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委員及兼任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7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