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9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由下
  列機關、團體之代表及專家、學者等組織之,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
  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員為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  教育部一人。
  三  經濟部一人。
  四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五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六  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四人。
  七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八  中華民國商業總會一人。
  九  文化教育團體一人。
  一○  專家學者四人。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諮詢事項。
  二  關於全國勞工教育規劃、宣導之研議事項。
  三  關於全國勞工教育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  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第 4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所屬
  機關職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