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由下 列機關、團體之代表及專家、學者等組織之,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 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員為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 教育部一人。 三 經濟部一人。 四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五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六 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四人。 七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八 中華民國商業總會一人。 九 文化教育團體一人。 一○ 專家學者四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諮詢事項。 二 關於全國勞工教育規劃、宣導之研議事項。 三 關於全國勞工教育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 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所屬 機關職員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兼任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