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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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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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四人至十
  六人,由左列機關、團體各派代表一人並遴聘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兼任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經濟部。
  三、財政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六、行政院新聞局。
  七、臺灣省政府。
  八、臺北市政府。
  九、高雄市政府。
  十、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十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十二、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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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4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本基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六、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分別辦理。
5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籌辦理。
6
  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7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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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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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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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