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
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 經濟部一人。
三 財政部一人。
四 交通部一人。
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六 行政院新聞局一人。
七 台北市政府一人。
八 高雄市政府一人。
九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二人。
一○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一一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一二 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