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
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  經濟部一人。
三  財政部一人。
四  交通部一人。
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六  行政院新聞局一人。
七  台北市政府一人。
八  高雄市政府一人。
九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二人。
一○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一一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一二  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