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2 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
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