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1 年 02 月 28 日修正)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設法規委員會。
2
  法規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勞動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審議及建議事項。
  三、勞動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印事項。
  四、勞動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3
  法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4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兼之;並得聘請專
  家學者兼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5
  法規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七人,受執
  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6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召集人不能出席
  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由主任委員視審查事項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
  小組之決議,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7
  法規委員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8
  法規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勞動法規資料。
9
  法規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10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