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第 2 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二、勞動法規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或研議事項。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事項。
四、勞動法規、解釋令之審查、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勞動法制再造事項。
六、勞動法規之管制、整理、編印、動態登記及統計事項。
七、勞動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八、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4 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
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