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二、勞動法規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或研議事項。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事項。 四、勞動法規、解釋令之審查、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勞動法制再造事項。 六、勞動法規之管制、整理、編印、動態登記及統計事項。 七、勞動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八、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 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