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76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諮詢有關勞工事務意見,策進本會
工作,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派兼之。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
機關團體代表兼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委員,就本會掌理事項或本會指定事項,提供建議意見。
第 5 條
本委員會得按業務性質之需要設分組委員會。
前項分組委員會之分組及參加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依事實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 7 條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委員會經常事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負責辦理之。
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