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16 條
本局所列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一百零九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第 20-2 條
本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
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
國民年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六人、
二等專員五人、三等專員十二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