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 1 條
為加強勞工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有效管理及運用,增加基金之
收益,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設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務業
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管理及運用規範之研訂、修正建議事項。
二、擬編年度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之諮詢事項。
三、有利本基金收入及投資計畫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諮詢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之;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
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第 6 條
本會委會、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等費
用。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