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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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性別工作
    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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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五)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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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
    委員指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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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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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
    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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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審議
    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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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
    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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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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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性別工作平等相關資料或
    研究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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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
    定支領兼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