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供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執行勞 動基準法之參考意見,設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稱本委員會 )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指定適用或排除適用事項。 (二) 勞動基準法適用窒礙難行之處理事項。 (三) 勞動基準之審議及諮詢事項。 (四) 勞動基準法及附屬法規之修正建議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高級主管兼任之 。置委員會九人至十二人,由本會就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專家學者 各三分之一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另置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本會派兼之。
五 本委員會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勞工、雇主 或學者專家參加,聽取其意見。
六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或研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