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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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執行勞動基準法之
    參考意見,組成勞動基準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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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指定適用或排除適用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適用窒礙難行之處理事項。
(三)勞動基準之審議及諮詢事項。
(四)勞動基準法及附屬法規之修正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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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高級主管擔任之。置委員九
    人至十二人,由本部就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專家學者各三分之一聘
    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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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另置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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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勞工、雇主或學者專
    家參加,聽取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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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或研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