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為辦理就業服務等業務,於臺灣
  省設基隆區、臺北區、臺中區、臺南區及高雄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
  。
3
  各中心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課:求職求才登記、職業介紹、職業交換、人力清結、就業機會聯繫、聯
      合就業服務、就業後輔導、就業甄選(代招代考)、促進就業能力薄弱者就業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就業服務、資訊服務、被資遣及關廠歇業後失業員工
      輔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及失業認定等事項。
  二、第二課:雇主關係、雇主訪問、雇主個案資料之建立與管理、就業服務宣導、
      技能檢定及競賽等事項。
  三、第三課:職業輔導、就業諮詢、性向測驗、就業訓練、國中應屆畢業生專案就
      業服務等事項。
  四、第四課:就業市場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發布、職業資料之蒐集與分析及其他特殊
      人力調查等事項。
  五、行政室:研考、文書、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出納、公共關係、一般行政及
      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4
  各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職訓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5
  各中心置秘書、室主任、課長、站長、專員、管理師、課員、辦事員、書記。
6
  各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7
  各中心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8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9
  各中心為配合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得於人口密集及工業地區
  設就業服務站,人員由各中心調派。
10
  各中心之業務地區,由職訓局規定之。
11
  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職訓局備查。
12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