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勞委會) 為辦理勞工教育、育樂活動、訓練
及技能檢定等業務,增進勞工福祉,設勞工教育學苑 (以下簡稱本學苑)
。
第 3 條
本學苑設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活動組:勞工教育、育樂活動及接受委託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等
    事項。
二、服務組:
 (一) 各項勞工福利事項。
 (二) 闈場、住宿、餐飲及各項育樂設施之管理、服務事項。
三、行政組:
 (一) 各項硬體設施之維修及安全維護,休閒活動器具、行政設備及財產
      之採購管理事項。
 (二) 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業務宣導及不屬其他
      各組之事項。
第 4 條
本學苑置主任一人,承勞委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學苑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理苑務。
第 5 條
本學苑置組長、技士、組員及辦事員。
第 6 條
本學苑置人事管理員,由勞委會派員兼任,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學苑置會計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學苑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學苑訂定,報勞委會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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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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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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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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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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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二  │活動組組長由副主任兼│
│          │                    │(一)│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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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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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九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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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一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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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一)│由勞委會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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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一  │                    │
│          │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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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一七│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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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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