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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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  │合理  │              │
  │      │職                等│員額  │員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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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    │本職稱如係安置│
  │      │                    │      │      │原臺灣省政府一│
  │      │                    │      │      │級機關首長者,│
  │      │                    │      │      │得列簡任第十二│
  │      │                    │      │      │職等至第十三職│
  │      │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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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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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秘│簡任第十職等        │一    │○    │              │
  │書    │                    │      │      │              │
  ├───┼──────────┼───┼───┼───────┤
  │專門委│簡任第十職等        │三    │三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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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八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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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副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    │              │
  │員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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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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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
  │      │等                  │      │      │第十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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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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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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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五    │五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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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長  │薦任第八職等        │二九  │○    │暫行員額兼任八│
  │      │                    │(八  )│      │人係由分析師一│
  │      │                    │      │      │人,檢查員七人│
  │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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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務檢│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一    │○    │              │
  │查員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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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一    │一    │原兼股長。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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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七  │一  九│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設計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一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管理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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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一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四  │四  三│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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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七    │六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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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四    │三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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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一六七│一○○│              │
  │      │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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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
            額範圍內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
        二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