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 │合理 │ │
│ │職 等│員額 │員額 │ │
├───┼──────────┼───┼───┼───────┤
│處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 │ │
├───┼──────────┼───┼───┼───────┤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
│執行秘│簡任第十職等 │一 │○ │ │
│書 │ │ │ │ │
├───┼──────────┼───┼───┼───────┤
│專門委│簡任第十職等 │三 │三 │ │
│員 │ │ │ │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八 │八 │ │
├───┼──────────┼───┼───┼───────┤
│室副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 │ │
│員 │等 │ │ │ │
├───┼──────────┼───┼───┼───────┤
│副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 │ │
│ │等 │ │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
│ │等 │ │ │第十職等。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 │
│ │等 │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 │
│ │等 │ │ │ │
├───┼──────────┼───┼───┼───────┤
│專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五 │一九 │ │
│ │等 │ │ │ │
├───┼──────────┼───┼───┼───────┤
│股長 │薦任第八職等 │二九 │○ │一 暫行員額兼│
│ │ │ (八) │ │ 任八人係由│
│ │ │ │ │ 分析師一人│
│ │ │ │ │ ,檢查員七│
│ │ │ │ │ 人兼任。 │
│ │ │ │ │二 股長職務每│
│ │ │ │ │ 出缺二人後│
│ │ │ │ │ ,得由科員│
│ │ │ │ │ (或同一升│
│ │ │ │ │ 遷層次人員│
│ │ │ │ │ ) 遞補其中│
│ │ │ │ │ 一位股長之│
│ │ │ │ │ 暫行員額。│
├───┼──────────┼───┼───┼───────┤
│帳務檢│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一 │○ │ │
│查員 │等 │ │ │ │
├───┼──────────┼───┼───┼───────┤
│分析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一 │一 │原兼股長。 │
│ │等 │ │ │ │
├───┼──────────┼───┼───┼───────┤
│檢查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二七 │一 九│ │
│ │等 │ │ │ │
├───┼──────────┼───┼───┼───────┤
│設計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一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管理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操作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一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四 │三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七 │六 │ │
│ │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四 │一 │ │
│ │等 │ │ │ │
├───┼──────────┼───┼───┼───────┤
│合計 │ │一六七│一○○│ │
│ │ │ (八) │ │ │
├─┬─┴──────────┴───┴───┴───────┤
│附│本編制表各職稱,合理員額列為「○」者,出缺不補;惟薦任第│
│註│八職等股長職務每出缺二人後,得由科員 (或同一升遷層次人員│
│ │) 遞補其中一位股長之暫行員額,其餘職稱在暫行員額範圍內,│
│ │每出缺二人後,得內升一人,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均不得外│
│ │補;但科長以上職務已達各該職稱合理員額者,於再出缺時得就│
│ │該地區辦公室隸屬之部會 (含所屬機關) 或其他地區辦公室人員│
│ │遴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