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                    ├───┬───┤              │
│      │                    │暫  行│合  理│              │
│      │職                等│員  額│員  額│              │
├───┼──────────┼───┼───┼───────┤
│處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    │              │
├───┼──────────┼───┼───┼───────┤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
│專門委│簡任第十職等        │三    │三    │              │
│員    │                    │      │      │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八    │五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
│      │等                  │      │      │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      │一職等。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二    │內一人得列簡任│
│      │等                  │      │      │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      │一職等。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二    │二    │              │
│      │等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八    │八    │              │
│      │等                  │      │      │              │
│      ├──────────┼───┼───┼───────┤
│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一八  │一五  │              │
│      │等                  │      │      │              │
├───┼──────────┼───┼───┼───────┤
│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
│檢查員│薦任第七職等        │九    │九    │              │
├───┼──────────┼───┼───┼───────┤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三    │三    │              │
│      │等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四二  │三三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助理設│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一    │一    │              │
│計師  │等                  │      │      │              │
├───┼──────────┼───┼───┼───────┤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四    │四    │              │
│      │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二    │一    │              │
│      │等                  │      │      │              │
├───┼──────────┼───┼───┼───────┤
│合計  │                    │一○九│九○  │              │
└───┴──────────┴───┴───┴───────┘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
    者外,均出缺不補。
三  現職股長十八人,占用本編制表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職缺,
    繼續留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