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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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      額│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備          考│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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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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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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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三  │三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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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第九職等            │八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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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
│      │                        │    │    │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    │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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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二  │內一人得列簡任│
│      │                        │    │    │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    │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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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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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八│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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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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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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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四  │九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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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四二│三三│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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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一  │內一人得列薦任│
│計師  │                        │    │    │第六職等 (係單│
│      │                        │    │    │一編制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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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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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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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九○│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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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
│      │    額範圍內陞遷者外,均出缺不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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