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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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以扶助
    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機會,特設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其設置依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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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
      。
 (二) 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各有關單位之聯繫事宜。
 (三) 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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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
    任期二年,其代表單位及名額如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 內政部一人。
 (三) 教育部一人。
 (四) 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五) 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六) 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四人。
 (七) 學者專家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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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其決議
    事項得送請本會及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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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有關幕僚作業,由本會職業訓練局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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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代表之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