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以扶助 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機會,特設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其設置依本要點規定。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 。 (二) 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各有關單位之聯繫事宜。 (三) 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工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內政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五)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六)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七)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四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其決議 事項得送請本會及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五 本委員會有關幕僚作業,由本會職業訓練局兼辦之。
六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代表之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