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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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以扶助
    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機會,特設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其設置依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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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
      。
 (二) 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各有關單位之聯繫事宜。
 (三) 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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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內政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五)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六)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七)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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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其決議
    事項得送請本會及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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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有關幕僚作業,由本會職業訓練局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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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代表之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