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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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內政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五)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六)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七)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