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以扶助其公平參與 社會生活機會,特設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規定。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 。 (二)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各有關單位之聯繫事宜。 (三)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工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勞動部二人。 (二)衛生福利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六)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四、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得送 請本部及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五、本小組有關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兼辦之。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代表之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